2026年9月18日,马来西亚总理署法律事务部门宣布,最高元首苏丹依布拉欣批准对前总理纳吉·拉扎克实行有条件特赦。纳吉缴清5000万林吉特罚款并遵守所附条件后,可以在住所服完截至2028年8月23日的剩余刑期;如有违约,特赦将被撤销,他须立即回到监狱服刑。马来西亚国家通讯社BERNAMACNA均报道了上述安排。按CNA的换算,罚款约合1226万美元。

纳吉此次获准居家服刑,针对的是SRC International案。2020年,他被裁定一项滥用职权、三项刑事失信和三项洗钱罪成立,判处12年监禁并罚款2.1亿林吉特。案件涉及4200万林吉特SRC资金在2014年至2015年间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相关定罪先后获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维持,纳吉于2022年8月开始服刑。美联社回顾了这一判决及其后的减刑经过。

2024年,联邦直辖区赦免委员会已将纳吉的刑期从12年减为6年,罚款从2.1亿林吉特降至5000万林吉特。此次决定没有撤销定罪,也没有免除全部刑罚,而是进一步改变剩余刑期的执行地点。至于纳吉涉及的其他案件,应当与本案区分;尚处于上诉或审理程序中的指控,不能写成已经终局确定的犯罪事实。

特赦具有明确的宪制依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最高元首有权处理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三个联邦直辖区所犯罪行的赦免事项。此次决定是在联邦直辖区赦免委员会会议框架下作出,该委员会由最高元首主持,成员包括总检察长、主管联邦直辖区的部长及其他获任命成员。因此,不能把它笼统说成“苏丹对任何案件都有特赦权”,也不能因为社会存在争议,便否认其制度基础。

然而,程序有依据,并不意味着公共疑问已经得到回答。赦免权原本就是常规司法程序之外的宽宥机制,可以体现克制、人道与社会和解;但它越具有例外性质,就越需要给出足以服众的解释。尤其当受益者是一位曾任政府首脑的政治人物,公众自然会追问:为何是他?适用标准是什么?其他处境相近的服刑人员是否也有机会提出申请并得到一致审查?

居家服刑也不等于恢复自由。其他法域可能采用电子监控、定期报到、限制活动范围或访客管理等方式执行,但现有公开报道只确认纳吉必须遵守所附条件,并未说明他将受到哪些具体监管。监督机关是谁、违规如何认定、召回监狱的程序怎样启动,目前同样缺少公开细节。不能把别处常见的监管措施当成本案既成事实,却也正因细节未明,政府更有责任在不损害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说明制度如何运行。

这不是要求公开所有内部讨论,更不是揣测王室存在未披露的政治交易,而是要求公权力回应可检验的公平问题。若宽宥的理由和尺度长期模糊,公众就可能形成一种观感:普通人面对的是确定的刑罚,显赫人物面对的却是可以不断调整的条件。这样的观感即使不等于事实,也会消耗反腐制度最重要的资产——社会对规则一视同仁的信任。

政治层面的反应更凸显了这种张力。CNA报道,总理安瓦尔表示,此项决定不会改变政府的反腐立场;副总理兼巫统主席阿末扎希则对有条件特赦表示欢迎。政治力量当然可以主张和解,也可以对宪制决定表达支持,但反腐承诺是否可信,最终不取决于口号,而取决于制度能否解释身份差异为何不会变成待遇差异。政治和解若以模糊司法尺度为代价,取得的可能只是短期安定,留下的却是长期怀疑。

真正建设性的回应不是否定赦免权,而是使其成为可以解释的制度行为。有关方面至少可以公布不涉及隐私与安全的适用原则,说明居家服刑的监督主体、基本限制和违约处理程序,并交代类似申请是否遵循同一套标准。即使个案理由不能全部公开,也应让社会知道,决定来自一套能够重复适用的规则,而不是申请人的身份。

当监狱变成住宅,改变的不只是服刑地点,也包括公众对惩罚是否平等的感受。宽宥可以是法治的一部分,但宽宥若要获得信任,就不能只证明“有权这样做”,还必须回答“为什么这样做是公平的”。唯有让标准可理解、程序可监督、同类案件可比较,特赦才不会成为特权的象征,反而能够体现成熟制度兼顾法律权威与人道裁量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