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边界
2026年10月30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拒绝司法部提出的紧急请求。司法部要求加州隔离一份涉及超过2万名登记选民的名单所涉、已经收到的邮寄选票,并在确认相关投票者的公民身份前不予计票。加州方面认为,这份名单的可靠性不足,大范围隔离选票可能侵害合法选民的投票权。司法部尚未说明名单中究竟有多少人已经提交选票。
据美联社报道,司法部认为,名单中的相关人员“可能不是美国公民”。必须强调的是,“可能不是公民”只是司法部的指称,并非法院已经查实的事实,更不能据此把相关选票直接称为“非法投票”,或者把名单所涉选民推定为参与违法投票。
加州方面则反驳说,这份名单可靠性不足,可能误将公民包括在内。加州选举管理机关认为,在缺少充分核验的情况下扩大隔离范围,可能侵害合法选民的投票权。路透社转载报道也确认,法院拒绝临时阻止加州处理名单所涉邮寄选票。
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原文看,法官认为,美国政府没有证明在选举进行期间实施紧急禁令所必需的充分理由。换言之,法院质疑的是此时采取大范围限制措施的必要性,而不是已经就名单涉及的实体问题作出最终判决。
因此,准确的说法应当是:法院拒绝了一项紧急救济请求,而非认定名单所涉选票全部有效,也未裁定名单中的相关选民都是公民。案件仍可能在后续诉讼中继续,围绕名单来源、数据准确性、政府权限以及名单所涉选票如何处置等问题,尚未得到一锤定音。
评论
维护选举资格审查,与防止合法选民被剥夺投票权,并不矛盾。
任何成熟的选举制度都不能允许明显无权投票者借选举扩大政治影响。问题在于,资格审查必须依靠可靠证据、明确标准和可复核程序,而不能把一份存在争议的名单直接变成大范围限制投票权利的许可证。尤其是在选票已经寄出、正在流转的阶段,一次仓促的隔离决定可能来得很快,产生的影响却可能无法挽回。
这正是本案最值得公众关注的程序问题:政府究竟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在选举进行期间限制名单所涉选票?
法院虽然没有作出实体终局判决,但其拒绝紧急请求所传递的原则仍值得重视:公共权力以风险为由限制基本权利时,举证责任不能含糊,紧急状态也不能成为降低证据门槛的万能理由。政府如果主张某批选票可能受到非法影响,就应当说明名单如何形成、错误率有多高、名单中究竟有多少人已经提交选票、名单与相关选票如何对应,以及为什么除隔离之外,没有风险更小、同样有效的核验办法。
程序正义并不是形式上的繁文缛节。在选举争议中,程序本身就是权利保障的一部分。选民无法接受“名字出现在未经充分核验的名单上,所以资格一定有问题”这种推理;行政机关也必须能够依据公开规则说明,为什么某项紧急措施确有必要。只有让决定者说明理由、让受影响者能够提出异议、让独立法院审查证据,资格审查才不至于沦为任意裁量。
联邦与州的权限划分,同样不能靠政治声量决定。在美国的制度安排中,国会选举的具体管理通常由各州负责,包括选民登记、选票寄送与接收、身份核验和计票等环节;国会则可以依法制定或修改相关规则,为全国选举设定统一的法律框架。这就带来本案争点之一:联邦法律中关于公民身份核验的规定,是否优先适用于加州既有程序;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联邦政府能否仅凭争议名单,就要求法院在选举进行期间命令州和地方机关临时建立大规模隔离与核验程序。
这不意味着州权可以成为拒绝联邦法律或法院命令的挡箭牌;同样,也不意味着联邦部门可以在证据不足时直接对如此规模的名单所涉选票实施处置。两者发生冲突时,关键仍应回到国会制定的法律、具体证据以及法院对必要性和比例性的审查,而不是谁在选举季掌握更大的话语权。
公众信任尤其经不起“先隔离、后核验”的处理方式。选举争议中最容易消耗制度信誉的,不只是错误决定本身,还有不透明的数据处理方式、未经解释的名单以及只为赢得时间而仓促采取的措施。如果公众长期无法知道政府依据什么划定风险范围,他们就会担心,今天被隔离的是某份名单所涉选票,明天会不会出现另一种未经充分说明的名单。
当然,这不意味着司法部提出的公民资格问题从此不值得调查。名单若确有可靠依据,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正常诉讼、个案核验、信息共享和持续维护选民名册来解决问题。真正需要避免的是将政策目标直接替代证据,将推测直接转化为结论,再以选举窗口带来的紧迫性放大行政行动的力度。
从这件事可以提炼出一条适用于所有公共治理场景的原则:选民名册的维护应当提前、常态化,并允许及时纠错;重大限制必须建立在经得起复核的证据之上。
资格审查越早进行,错误越容易在选票寄出前被发现;纠错渠道越公开,公民越不必通过诉讼才能恢复资格;限制措施越克制、越透明,制度的可信度反而越高。选举公正不是在“放开”与“严查”之间二选一,而是要求任何影响投票权的主张都经得起事实、程序和公共理性的检验。